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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
为了预防洗钱活动,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,维护金融秩序,根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于2006年10月3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,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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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等法律规定,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》,现予发布,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。
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,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,如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,而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,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。